6月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销售企业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太原市阳曲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存在采取冒用农民身份证明等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形。
为此,年7月3日,阳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经信局、财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各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县年至年期间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肃处理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同时配合相关单位依法追缴骗补资金。
截至年8月底,涉案经销商共向阳曲县财政专户退款万元。阳曲县“家电下乡”行政公益诉讼案作为全省第一案,为全省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案例二: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法使用、改造古建筑文物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河东盐务稽核分所旧址”(以下简称“盐核分所”)被改为茶艺馆,作为营利性场所并对外营业。
对此,4月4日,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运城市文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文物保护单位立即停止茶艺馆的经营活动,对某装饰有限公司在无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改造、破坏文物建筑的行为依法处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截至5月2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停止茶楼运营,原茶艺设施、宣传广告等已搬移,没有发现损伤文物本体的现象发生。
案例三: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法堆放矸石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煤矿2号矸石堆场位于孝义市阳泉曲镇村庄、乡镇、矿区人口密集居住地带,据周边群众多次上访、举报反映,该矿于年至今一直在2号矸石堆场堆放矸石,现已形成平方米的矸石山,由于长年露天堆放以及气候、土壤等原因,导致内部煤矸石发热,形成自燃现象,不时冒出浓烟和刺鼻气体,并伴有大量灰尘污染。对周边群众健康安全生活造成严重威胁,附近村民时有怪病发生,庄稼也年年减产、树木难以成活。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且危及周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生命健康的权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年9月25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向孝义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目前整治现状及治理效果均达到治理标准,污染环境行为已得到彻底遏制,周边环境、大气已不存在持续性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涉及吕梁市孝义区域范围内98.2平方公里的周边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案例四: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91户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长治城区范围内存在不符合规定享受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根据年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结合该院调查,有91户家庭违规享受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27户不符合规定领取廉租房住房补贴,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及国有财产处于受侵害状态。
年11月15日,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目前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在市内已经全面开展排查核实工作,违规享受廉租补贴的家庭已部分予以追缴,剩余部分违规补贴正在追缴当中。
案例五: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小白乡西炉村民畅某某在非法采沙过程中,存在破坏、占用耕地的情形。太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畅某某违法占用耕地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对此,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向太谷县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太谷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办理,聘请山西利源测绘有限公司对西炉村民畅某某因非法采沙而破坏的土地进行了现场测绘,聘请专业人员制作了《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协调小白乡人民政府、西炉村民委员会对所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了复垦,该土地已全部复垦完毕,并适时组织播种。
案例六: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未履行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义务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忻州市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投建的五期风电场存在以下问题:1、检修道路恢复绿化不到位、树木成活率低;部分检修道路未做排水措施,未恢复植被;2、风机基座平台铺设石子影响植被恢复,四周围未做恢复整理,存在造成水土流失问题。
对此,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向神池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目前,该公司的风电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绿化工程、防治水土流失工程正在依序推进中,预计在九月中旬将全部完成工程整改任务。
案例七: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闫某非法销售劣质食盐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朔州市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年初,闫某从一不知名的男子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分两次购进“假冒深井海藻盐”70件,加价销售给消费者从中牟利。
年3月7日,山西省盐务管理局朔州分局将该案移送怀仁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但闫某经营的山东调料门市部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仍有部分流入市场。针对剩余流向市场的食盐,怀仁县盐业公司作为本辖区的盐务管理机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存在怠于履责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对此,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向怀仁县盐业公司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目前,为了使可能存在的危害降到最低,盐业公司已在营业场所门口张贴警示公告,让知情人积极提供食盐流向线索,同时警示民众立即停止食用该批次食盐。
案例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11月13日,临汾市某公司以每平方米96元,总价款.32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曲沃县里村镇文敬村一国有建设用地。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该公司欠缴的万元土地出让金一直没有收回,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此,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法院判决责令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向某公司征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万元及利息、滞纳金,或者依法解除与该公司在年11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该公司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
案例九: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非法排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年9月,平定县林业局《关于同意平定县某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建设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平林字[]69号,同意该公司临时使用平定县冠山镇贵石沟村1.公顷灌木林地用于排渣,使用年限2年。该公司在该林地排矸后至年9月未进行有效治理,造成贵石沟村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等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平定县林业局作为本辖区的主管部门,对于该违法情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致使林地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对此,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定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恢复林地植被。现植被恢复工作已经圆满完成。
案例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侵占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经省市县批准,阳城县审计局修建审计事务所办公楼,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对此,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向阳城县财政局、审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各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护职责。阳城县财政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也未在限期内将办理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年3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讼期间,阳城县财政局积极采取措施,经多次沟通协调,目前已取得一定进展。华清会计师事务所承认办公楼产权归国家所有,并承诺按期腾退办公楼,向国库缴纳租金.29元。目前案件相关工作仍在跟进监督过程中。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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